中国投资协会财税与投资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投资协会文件


中投协〔2020〕12号




关于印发《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专委会、部门、中心、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中国投资协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工作,经协会研究决定,制定了《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工作由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专业委员会执行。现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电话:010-63909938

    附件:
    1.《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细则(试行)》

    3.《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投资协会
2020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目标,增加团体标准的有效供给、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同时加强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中投协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投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中投协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四)优先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支持其他部门单位依法依归在有关工作中进行应用;

(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六)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补短板项目,优化产业链,扶优治劣,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助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七)确保开放、透明、公平。

第四条   中投协团体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中投协团体标准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和中国投资协会编制的英文名称缩写AIAC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投协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AIAC×××—×××/ISO×××××:××××

第六条 中投协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二章 中投协团体标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会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协会现有各专业领域专家、金融机构及企业代表组成。团标委负责指导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八条   从事中投协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专业政策、经营、科研、金融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团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中投协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中投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团标委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团标委提出立项申请,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申报项目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需提交《中投协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四条申请团体标准项目可以随时提交,团标委根据申请情况及时组织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立项审查。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由中国投资协会发文下达立项计划。如提案未通过立项审查,则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单位。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团体标准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六条在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可以网上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由中国投资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起草单位适时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以及授权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团标委对有关单位使用团体标准情况进行监督,鼓励会员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对团体标准的适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中国投资协会积极促进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十一条标准发布实施后,团标委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等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标准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审议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承担。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中国投资协会所有,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其著作权归属由各方协商确定。标准出版发行由中国投资协会委托有关出版社进行。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各制定环节应参照规定(GB/T20003.1-2014)提出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进行处理。因有关专利无效或专利被撤销对标准造成影响的,根据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经过中国投资协会批准授权或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投协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